发布时间:2025-10-15 17:58:40    次浏览
河池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幼儿园):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15〕12号)的统一布署,现将我市201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如下: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权限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高级中学、中职学校教师及中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河池市教育局负责。二、时间安排2015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开网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6月28日;请各县(市、区)认定机构务必于2015年4月15日前在系统内设定本地认定计划,并于4月15日前将《工作安排表》(桂教师范〔2015〕12号附件)及《本地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公告》上报河池市教育局师范科(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今年的全国教师资格网站和认定系统开放时间为工作日8:00-18:00,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开放。三、认定范围及对象(一)认定范围。在河池市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教师资格的人员。(二)认定对象。1.2013年和2014年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员。2.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四、认定条件(一)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二)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三)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中等师范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所持毕业证书编号必须是以'桂师毕'开头)。(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四)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非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以为三级甲等。(五)户籍或人事档案在认定机构管辖区内。(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